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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城中村”规划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城中村”规划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77号 2006年3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做好“城中村”规划改造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城中村”规划改造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

  近年来,我区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逐年加快,截至目前,城镇化率已达到48%。但是,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土地、环境、人口、资源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一些原来处于城乡结合部或土地被征用、行政区已融入城区的村落严重滞后于周边发展,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形成了“城中村”。“城中村”普遍存在的土地资源利用率低、违章建筑数量大、居住环境恶劣、社会治安隐患多和村民就业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的发展。
  “城中村”的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城中村”的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土地、行政管理、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没有改变,造成利益分配格局的进一步拉大,在城市发展中,“城中村”整体上处于边缘化状态。同时,过去城市发展是以“增量”土地扩张为主,对“城中村”的存量土地缺乏统一规划和开发,监管缺位,其发展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仍保留着浓厚的农村特征,因而也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决策部署,从2005年开始,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下,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统一规划改造,收到了一些成效,取得了一些经验,其他城市也在逐步开展这项工作。为保障全区“城中村”规划改造的有序进行,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规划改造任务。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人居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整合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控制性详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改居为重点,促进“城中村”在生产、生活、管理及社会文明等方面与城区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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