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以权代法,不滥用权力,不干预公正执法;
(二)不搞“暗箱操作”,公开办事政策、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挪用项目资金;
(四)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不违反人事、编制纪律,不违反规定介入下级人事编制安排,杜绝在选人、用人、进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不奢侈浪费,不违规购置小汽车,不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要交公并实名登记;
(八)不允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名义或利用领导影响谋取私利。
凡有违反以上行为者,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行政监督
五十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五、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六、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五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