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报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
二十五、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副秘书长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州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送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讨论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决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州经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讨论州政府总体工作。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不少于1次。
二十六、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政府领导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分别或共同召开,听取州政府工作部门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
二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批准召开,会议议题由主管单位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并送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核,再由州政府秘书长汇集后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讨论议题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对一时难以统一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须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凡确定的讨论议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汇报。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不带随员。
二十八、州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必须向州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副职参会。
二十九、州政府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州政府批准召开的有分管县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以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承办会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