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州长委托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州政府秘书长负责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州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州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形成一个科学、民主、完整的“决策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向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