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十月八日州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使州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州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对州长负责。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代行其职责。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州长临机处置,需报告省政府或州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