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信警报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应贯彻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组织建设。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还可按规定利用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业通信网既有线路保障。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统一配备。
第九条 新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应与国家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警报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设置通信警报设备所需房间,并按人防部门需求预留安装通信警报设施的基础及配电系统和管孔。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协助人防部门制定和落实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协助人防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通信警报设施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人防部门要求修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所需基础和配电系统的,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和专业通信网应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布局和要求,向人防部门提供通信警报控制所需线路,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的线路保障和抢修。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供电保障和应急供电线路抢修工作。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应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