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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限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以保留, 中方投资人身份可以体现为自然人。
  (二)投资资格审查中,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不再作为审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企业除增(减)注册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外,对等股权转让可不提交验资报告。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执照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确认,可以酌情办理延期换照。注册登记不再审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以审批机关批件为准。
  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当场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不受申请时间和变更次数的限制,投资性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的限制。
  (四)逐步实行网上登记服务。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名称核准、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只需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缴清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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