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扩大对外开放,为全国性大企业(集团)进驻我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内蒙古”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助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集团)合并、收购自治区境内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
八、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特别是“五小”企业,申请登记时要严把准入关口;仍在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做好调整、关闭那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要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业和经营项目。
(二)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优质高效地为改制企业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继续积极支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积极吸引外资、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