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在名称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均可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二)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服务社区,拓宽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门路
(一)大力支持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完善服务网点,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在社区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
(二)鼓励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兴办为社区服务的各类企业法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可以独家出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资共同兴办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
(三)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利用暂无产权证明的依法兴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旗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提交了办事处证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记注册。
五、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