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5号 2006年3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
(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业,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司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