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办法
(渝文审[2006]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未列入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是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库区)、罐(罐区)设施及场所,专门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商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其选址应符合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罐区)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和设施;
(二)仓库(罐区)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改建、扩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提出申请,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