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地名管理,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1.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提供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以便民政部门对城市新生地名做出科学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在审批城市大中型建筑物和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和图纸时,要求建筑单位(商)必须及时申报名称,施工、预售必须使用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对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者不得通过验收或交付使用。
2.公安、工商、房地产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建筑物、住宅小区(包括门牌号码)等有关地名的业务时,必须以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门牌号码为依据,使用标准名称,协同作好地名的规范化管理。
3.交通、水利、国土、旅游等涉及地名工作的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名称的命名、审定及标志设置、维护工作,负责提供建立数字地名所需道路、桥梁、河流、湖泊、山峰、山脉、旅游景点等地名的全面资料。
4.地名使用单位在广告宣传时,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地名使用单位广告宣传的监管工作。
四、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顺利实施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项工程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稳步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将其列入“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启动实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成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或恢复(建立)地名委员会,作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协调机构,尽快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地名管理体制还没理顺的地区,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抓紧理顺工作关系,尽早实现地名归口民政管理,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按时启动、顺利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方案,做出具体部署,使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施方案于今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地名办)备案。银川市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中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其它各市要确定试点县(市、区),及时进行人员培训,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紧迫性、必要性、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实施方法,让社会各界了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并主动参与、支持、配合,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