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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求真务实,注重实效。要贯彻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无论是服务的项目,还是服务的形式都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为第一原则。
  (二)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整体效益。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走社会化服务之路。
  (三)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把握重点,分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四个方面专项事务,每个专项又有很多具体项目,各地在启动工作时,要统筹考虑,总体安排,研究确定本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把握重点,明确各项工作在各个时期的任务和要求,在总的框架下分期分批地开展工作。在工作范围上,自治区以首府银川市为重点,各市、县(区)要以所在的区、乡镇为重点;在工作内容上,要以地名设标和地名数据库建设为重点。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地名公共服务项目多,时间长,科技含量高,技术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把质量关,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地名服务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服务,带动和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三、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管理
  要将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程序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地名管理法规、规章规范起来,依法审批。特别要加强对城市街、路、巷、大中型建筑物、住宅小区名称命名的管理。
  (一)城市新建街、路、巷的命名要由设区的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科学拟定命名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批复意见应当报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正在使用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从方便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等角度考虑,一般不得随意更名。
  同一城市内的大中型建筑物、居民区、街、路、巷、广场不得重名。
  被废止的地名原则上不再用作新的同类地名。
  (二)城市大中型建筑物的命名,要由批准立项部门或者登记注册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城市居民区、住宅区名称的命名,要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报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从根本上制止城市建筑物、住宅小区随意命名的混乱现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对城镇现有地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违反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和地名命名原则的,要责令其更名;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限期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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