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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37号 2006年3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使地名工作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是任何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离不开的交流交往工具。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名作为信息传播不可缺少的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要越来越突出。近年来,虽然我区的地名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对地名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地方地名管理工作体制还未理顺;城市建筑物和住宅小区命名随意;地名公共服务的体系尚未建立;地名工作力量和投入普遍不足;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化对地名公共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任务和重点
  全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主要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等四个方面的专项事务,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是: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
  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和知识含量。
  2006年至2010年,完成地名规范化服务专项工作。自治区根据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地名标牌、城市建筑物名称、地名的有偿冠名、地名数据库技术标准等一系列地名管理规范,形成完善的地名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的《地名管理办法》。制定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水平。要切实解决新形势下地名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解决好地名工作谁来管和如何管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地名法规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地名工作的社会知名度,让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关心、支持地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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