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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3.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管理,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调查摸底。各市、县(区)要开展对本地患病低保对象人员、家庭及其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慢性病人数、户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开支、参加医疗保险及医疗费用分摊情况,建立低保对象健康数据库和低保对象健康档案,从而掌握需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第二步:制定实施方案。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严格规范救助程序,认真落实救助资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三步: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市、县(区)要根据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第四步:总结提高。各市、县(区)要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总结,并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自治区民政厅要综合各地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民政部和自治区政府。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人员培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对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每年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一次审计,协助做好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身上。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抓紧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研工作,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基金。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或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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