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住院医疗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住院的低保对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住院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也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决定。
3.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和长期慢性病患者,本人享受全额保障或在当地保障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4.对无力支付住院费用而又确需住院治疗的少数低保对象,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额度内(由县级政府规定)先住院治疗,后由民政部门结算。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城市医疗救助采取政策优惠、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政策优惠:由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甲类、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及优惠政策。
2.门诊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二级以上残疾人和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产前检查费每人一次性救助100元,新生儿保健费每人一次性救助60元。
3.住院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和养老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出部分、社会互助资助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具体指导标准为:住院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补助60%;1000元—3000元的,补助50%;3000元—5000元的,补助40%;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也可根据本级财政支付能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4.城市低保家庭健康管理,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五)严格规范救助程序
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城市医疗救助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初审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综合审查批准后实施救助。
2.城市医疗救助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救助对象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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