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城市医疗救助要重点帮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患病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救助工作既要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力而为,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同时,还要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3.先行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行起步,低标准、广覆盖,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4.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的原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采取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的办法筹措。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服务。
  5.依托社区卫生网络、预防保健为主的原则。各地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利用社区的医疗卫生资源,为社区贫困居民提供初步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和重点疾病、传染病的预防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同时,还要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健康普查,建立低保户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卫生咨询和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增强城市贫困群众的健康保健意识,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
  二、城市医疗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采取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助一部分的办法筹集解决。各市、县(区)财政每年按照城市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央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市、县(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筹集或弥补。
  (二)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各地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挪做他用。同时,各地财政要将所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配备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的范围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范围是: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二级以上残疾人和60岁(含60岁)以上老人(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实行门诊救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可享受产前检查救助和新生儿医疗健康保健救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