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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36号 2006年3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了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缓解城市困难群众就医方面的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宁政发[2005]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争取用2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市,两市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推进。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同时,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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