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
六、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由商业银行总行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
七、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
八、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仍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九、财务公司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按银发[2000]194号文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
十、证券公司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按银发[1999]288号文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