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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本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本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的通知
(沪容环〔2006〕69号)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市民和游客寻找公共厕所,进一步统一规范本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设置,现对本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设置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按照《上海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设置导则》(附件一)的要求,设置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暂未纳入改建计划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的更换。
  二、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设置,应纳入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三、地铁、高速道路服务区、绿地、公园、公共广场、居住区等公共厕所,依照《上海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设置导则》,由相关单位负责设置。
  四、商场、游乐场等经营性场所内部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其标志及导向标志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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