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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原则上到农牧区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参照农牧区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服务方式及标准。未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地方可参照农牧区医疗制度所规定的各项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服务方式及标准。
  (二)疑难病例或病情危重确需转诊转院需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由收治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开具转诊单,提出转院理由,经业务主管院长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确定转诊转院事宜。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报销。
  (三)医疗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七、不享受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吸毒、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安装假肢及其他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
  (三)招工、入学体检费、陪护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外地发生的急症重症除外);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城镇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中央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安排的城镇医疗救助资金;
  3.享受农牧区医疗的部分城镇居民医疗基金的5%;
  4.社会捐助;
  5.城镇医疗救助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部分与产生的利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与财政部门会商后,由财政、民政两家联合行文,逐级下达给县级财政、民政部门。
  3.医疗救助资金报销由县级民政审批后由同级财政审核报销。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应按当年医疗救助人数、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逐级上报地(市)、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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