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特困职工(含退休职工),在患病住院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以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但全年累计享受城镇医疗救助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五)未参加农牧区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遗属等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过大,且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经本人户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因患病住院当年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可申请按照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50%的比例享受城镇医疗救助,但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得超过4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定点医院住院时,可享受减免普通床位费50%的优惠;患病住院时未确认为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结算医疗费时由于医疗费用过大确属救助对象的,经本人所在单位确认、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享受减免普通床位费50%的优惠。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应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含中直、区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3.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4.享受农牧区医疗制度报销部分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接到申请后,要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和《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要复查,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上报的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六、医疗救助服务和就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