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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制订办法。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研究制定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筹措办法等,建立健全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并于今年10月份,确保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总结提高。各试点县(市、区)要在今年11月底前,对本地城镇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体会、经验与教训、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
  三、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15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企业特困职工(含退休职工);
  (三)未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遗属等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四、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减免有关医疗费用、各项医疗保险、单位报销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视情给予适当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和标准是: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在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享受农牧区医疗报销、社会互助帮困部分以后,当年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可申请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城镇享受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社会互助帮困部分以后,当年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可申请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城镇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得超过3000元;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既未享受农牧区医疗,又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的,在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元的,可申请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城镇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得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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