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67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2005年9月20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区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帮助城镇困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我区开展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镇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区15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区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我区实际,使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镇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就医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方法和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