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六、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媒介要高度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及时曝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营造良好氛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水平。
(二)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认真检查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安全培训、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对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狠抓落实。
(三)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查处那些无视国家法令政令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法规,乱批乱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未经资质认定而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造成的事故;那些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不治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那些行政管理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事故。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和经营单位分别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和1%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生产设备检验(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劳动保护用品等安全投入。
(五)依法行政,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安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未能依法培训,违章操作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对所发证照予以吊销。发生事故的,必须依法处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