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对其监督检查。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九)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十)气象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检测,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进行监督,对气象探测所用仪器的化学制氢(含电解水制氢)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及监督管理。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企业审批及监督管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用地选址规划审批。
(十三)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委会以及工商、公安部门,负责农药和杀鼠剂的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四)地勘部门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等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严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三、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单位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按下列要求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从业人员、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七)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对其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