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乡政府应认真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县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乡镇每月检查1次。
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
对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监管环节上,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依法处罚,不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默许非法开采、以采代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证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其施工企业的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公安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破器材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落实经济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一)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事故的经济责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投入的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处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按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处罚。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