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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严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关,认真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不能颁发许可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审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出具同意办证的证明。
  办证(照)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凭采矿许可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凭以上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企业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凭以上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五、加大力度,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各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开展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及时揭露和曝光,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对新工人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六、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三违”和事故隐患等。检查要把精力放在隐患整改上,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责任到人,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配合,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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