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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是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是企业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露天开采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层开采,严禁掏采。排土场、尾矿库、选矿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是企业应主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八是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对评价、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九是企业必须有应急救援组织、器材和设备,有切实可行的救援预案并要组织演练。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在生产一线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小矿山、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特别是私营矿山;重点部位包括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整治的目标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各级政府对主管区域内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决关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没有开采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厉查处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建议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对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坚决防止边关边开、关后又开、假关真开等弄虚作假应付清理整顿的现象和行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四、强化源头管理,按程序办证,严把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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