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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65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所有矿山企业,是我区重要的特色产业之一。我区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市)、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地(市)、县应当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监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名领导、有关部门1~2名领导参加,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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