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组竞赛项目凡报名单位在三队以下(含三队),不举行比赛。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办法
1、各竞赛项目按组别分别录取团体和单项前八名给予奖励。
2、代表团团体总分按组别各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3、凡各竞赛项目,各单项比赛参赛队(人)数不足十队(人)的,按实际参赛队(人)数减二录取。
(二)团体总分名次排列
1、各代表团均按参赛项目数得分,表演项目等次得分,各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得分,三项之和排列代表团团体总 分名次,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则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则以获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 ……依此类推。
2、按市属单位组、区、市、县组、高中组分别排列各组团体总分名次。
(三)奖励办法
1、凡获各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均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凡获单项比赛录取名次的运 动队(运动员)均颁发证书;
2、凡获各竞赛项目团体总分名次的运动队均颁发锦旗;
3、凡获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的代表团均颁发奖杯;
4、凡获表演赛等次奖、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均颁发奖牌;
5、公布代表团金牌数、奖牌数、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
十、计分办法
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均按竞赛项目报名参赛得分、表演赛项目得分、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名次得分累计。
(一)参赛计分
各代表团凡参加表演赛项目、竞赛项目(大项)均按5分/项计分。
(二)表演赛项目计分
表演赛项目按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7分的获奖等次计分。
(三)竞赛项目计分
1、单项比赛名次计分:各单项比赛均录取队(人)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如参赛数不足十 队(人),则按实际参赛队(人)数减二录取名次,分值从上限依次往下计分)。
2、各代表团竞赛项目计分:按各组别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名次得分累计。
3、各代表团参加篮球、足球比赛,所得名次分均按三倍计入团体总分。
(四)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