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重庆市2006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6]202号 2006年4月30日)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促进我市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编制了 我市2006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的《受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下达,请市级各 质检机构、各区县质监(分)局按此《目录》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为重庆市2006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今年是市质监局实施技术机构改革后的第一年 ,为了充分发挥改革后的体制优势,切实发挥好技术机构的整体效能,2006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中, 将原下达给各区县质监(分)局的计划统一下给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由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平衡后,下 达给各区域检测中心。本《目录》在实施中,如遇有个别调整,市质监局将以书面形式下达。
二、列入本《目录》的产品主要是:重要生产资料、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国家需要控制的 其他产品。
三、凡列入本《目录》的受检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样,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 将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各质检机构必须在认证范围内开展检验,否则,市质监局将视其情况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损失或 重大影响的,停止执行检验任务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五、抽样时必须出示本《目录》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检验员证及统一印制并盖有质检机构印章的抽样 通知单等有效证件。证件及手续不全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