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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是指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投入、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一项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本市金阳新区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第四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责养老保障资金的统筹管理。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障业务。

  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养老保障资金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投入、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60%,村集体补助10%,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各补助15%。

  被征地农民个人投入资金来源为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农民自有积累。财政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益,村集体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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