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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3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金阳新区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金阳新区建设步伐,遏制违法建筑,规范村民住房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拟 定本实施意见:

  一、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对象及条件

  (一)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对象:经过2005年进行的金阳新区农房普查,并经所在村、乡及土地、规划部 门审核确认的,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农村住房可申请农房初始登记。

  (二)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办理初始登记。

  (三)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金阳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购房、建房的,暂不办理村 民住房初始登记。

  (四)属于支持国家建设、政府允许安置的移民农业户可按本办法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五)以涂改、骗取农户建设手续或者出具虚假农户建设手续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得宅基地使用证或农房产权证 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宅基地使用证及农房产权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标准

  (一)凡1987年1月1日以前,修建并用于居住的农房,按原面积登记发证; 1987年以后至2005年12月31日止修 建的农房,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达到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 初始登记。

  (三)一户多宅的合并计算面积,超出上述标准部份不予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三、组织实施

  (一)责任单位

  金阳新区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工作由贵阳市房管局委托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金 阳新区管委会参与。涉及云岩、白云辖区的部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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