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 派出机构,不得制订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或联合发文,防止职权交叉和政出多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 完善“四级备案,三级审查”机制,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对违规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及漏报、不报等现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做出处理,确保规范性 文件的合法性。
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 ,适时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建议,维护法制统一。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2007年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设区市全 面推开。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的领域。继续搞好农业和文化市场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有步骤地进行相对 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试点工作。要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划分同一系统上下级 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从2009年开始,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行政执法活 动,主要由市、县执法部门承担,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 再介入,侧重做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 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执法制度。建立行 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严格 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 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以及野蛮、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机关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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