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决策制度。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完善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监督、落实决策责任的要求,建立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法律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宏 观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及涉及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 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 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和部 门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民主、科学、合法。
加强决策督察和责任追究。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督察,根据督察情况,适时 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按照“谁决 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制订立法规划。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建设、经济社会 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调整和编制我省五年立法规划。立法 规划要突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的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和加强社会管理、公 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重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强监督检查方面的立法。建立面向 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发挥政府立法对改革、创新、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遵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式。
政府立法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实 体与程序、加强管理与积极引导、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涉及面宽、调整范围广的立法项目,省政府 法制办要组织专家起草。要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的立法调研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 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采取座谈会、听 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积极推行法规、规章实施效能评估制度。从2006年开始,每年 要组织对两部以上法规、规章实施效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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