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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质证和举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听证员、听证秘书名单;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规定各方发言时间;宣布听证开始;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提出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围绕分歧点进行申辩和质证。

  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就信访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六)听证员对相关的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问题进行说明,发表个人意见;

  (七)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简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按时到场的;

  (二)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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