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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6]14号 二○○六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及《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或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接纳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听证机关。

  第四条 举行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信访听证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及各方的意见,保障信访人及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二)大规模集体来访,或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来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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