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继续做好家禽的强制免疫,尤其是养殖小区、种禽场、蛋禽场、有一定规模的养禽场等禽类饲养密集区域 ,在前阶段免疫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免疫密度要达100%。
对于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猪瘟、鸡新城疫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方案,指导养 殖企业和养殖户做好免疫工作。
(二)制定免疫监测方案
各区、市、县要制定免疫监测方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配合贵阳市农业局做好疫情监测,特别是养禽密 集区域、禽类及产品交易场所、水禽饲养区域的定点监测,尤其要配合做好今年5月的定点监测,确保畜禽处于 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同时将监测结果报贵州省兽防站。
(三)建立完善免疫档案
各区、市、县兽防部门要督促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养殖户饲养的家禽建立免疫档案,要有免疫卡,记录免疫 所用的疫苗种类和免疫时间等基本情况。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情况的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必须严格核查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雏禽应标明相 应的种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跨省调运的其它非屠宰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 次强化免疫。
(五)加强疫苗的接收和保存登记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认真做好疫苗的接收、登记和保存,确保疫苗不失效,同时便于免疫效果的跟踪监测 。
(六)要强化动物疫情报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的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要按“早、快、严、小 ”的原则及时、果断、依法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要切实加强完善、建立和实施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做 到定员、定岗,信息畅通,反映及时,处置有力。
(七)加强检疫监管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于出栏、出售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 对于屠宰的动物,驻厂(点)必须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确保检疫率达100%。要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 、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要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发现可疑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确认和处理工作。
(八)强化人感染禽流感处置措施
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卫生部门和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患者所在地、近期活动 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展家禽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家禽、候鸟样品进行检测,排查疫情。分析查找人感染禽流感的 原因和途径。一旦发现家禽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灭疫情,并做好参加扑疫人员的防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