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景区协调发展;
(三)促进旅游综合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持不同交通运载方式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不同交通运载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
第八条 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的投入建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资格批件和相关部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批准证书。价格主管部门方可受理价格核批工作。
第九条 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的设立应符合旅游景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并报经建设、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景区的特点规模确定。在旅游景区内未形成标准车行道路或未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前,不应或暂不建设。
第十条 旅游景区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由运营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并相应扣除经营者取得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的运营成本主要由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构成。
(一)运营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及费用、职工福利费、燃料动力费、保修费、折旧费、保险等,对不同构成项目实行不同监管和调控。
1.职工工资及费用:按照当地同类经营者的平均职工工资水平和国家规定的费用提取比例计算;或以一定时期的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年工资增长幅度和国家规定的费用提取比例计算。
2.职工福利费:以允许计入运营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标准计算。
3.燃料动力费:以一定时期的油品(电力)销售价格为标准,按照全省或一定范围内交通同类行业同种类型交通工具的耗油(电力)平均指标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定额指标确定。
4.保修费:按照正常运营条件下的保修等级、保修部位、保修资料和社会平均保修工时费用及相关材料费用计算。
5.折旧费:交通运输工具的折旧费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抵减残值后与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二)管理费用。以一定范围内旅游景区运载工具与同类行业一定时期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当地旅游景区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