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6]73号 二○○六年四月十日)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的服务价格秩序,维护景区交通运载工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旅游景区内(不含纯商业投资建设的景区)旅游交通运载工具的服务价格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内的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是指开展旅游活动的风景名胜区向旅游者提供索道(缆车)、观光车(环保车、电瓶车)等交通运载服务设施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景区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旅游景区内的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订和管理。
第六条 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微利运营”的原则。
第七条 制订或调整旅游景区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