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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加快绿色市场建设,对达到国家绿色市场标准的大型零售、农产品批发市场予以政策支持。

  (十四)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支持,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十五)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对列入强制性监督管理目录的食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质量安全(QS)生产许可证资格并加贴“QS”标志方可出厂上市销售。

  (十六)加快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无害化处理制度,减少污染,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应由财政负担的,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七、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解决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包括城市生活必需品监测体系、重点生产资料监测体系、重点商品市场和流通企业监测体系、茧丝绸行业监测体系、酒类产销行业监测体系)和系统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确保监测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八)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储备的品种、数量及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解决。

  八、继续深化流通企业改革

  (十九)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我省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申请中央贸易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在设立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申请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5]256号)和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协议规定,加快网络建设、信息平台搭建、物流资源整合、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改造。

  省政府确定的大型流通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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