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6]4号)
宁波市2005年土地整理第二十二批次(市区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5]第10607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29.6868公顷;其中耕地 17.4388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海曙区望春街道徐家漕村8.5016公顷;其中耕地 2.7291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吴家村7.4525公顷;其中耕地3.847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村3.8840公顷;其中耕地2.359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明一村0.2230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0.8322公顷;其中耕地 0.8259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6.8999公顷;其中耕地6.4636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仇毕村1.8936公顷;其中耕地1.213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198842;监督电话:87196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