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三、2006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2006年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6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城乡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免除学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为帮助各地做好免费工作,对这次免除杂费后各地财政相应需要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实行全额转移支付,对其他市、县(市、区)根据经济和财政状况,分别按二类地区省补70%、三类地区省补50%、四类地区省补30%、五类地区省补20%给予转移支付。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免费资金负担方式由宁波市确定。省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转移支付资金是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确保用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省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要求,继续执行。
六、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