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免费对象审定实施办法。
二、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