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
(十九)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新渔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渔区渔港、道路、教育、卫生、文化、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休闲渔村和专业捕捞渔村的改造建设,千方百计扩大渔(农)民就业门路,增加渔(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促进渔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大力开展渔业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以政府引导、部门统筹、培训机构实施、渔民自主参与的新型渔民培训机制。“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渔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全面提高渔民整体素质;开展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业劳动力就业门路。
(二十一)切实开展渔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渔业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渔业保险业务。渔业互保机构要不断增加互保险种,努力扩大互保面,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为渔(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各地也要给予相应扶持。
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海洋意识和守法观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渔药使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十三)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海域使用、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无”渔船的整治,坚决杜绝无证渔船投入捕捞和渔货运输,严禁无证渔工参与渔船作业。
(二十四)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装备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