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渔业。进一步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延长鱼塘经营承包期,落实承包人改塘护塘责任。加强以改造老鱼塘为重点的标准鱼塘建设,组织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养殖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水产养殖新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高效生态水产养殖业。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改善捕捞渔船卫生条件。“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渔业设施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十三)努力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沿海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渔民“走出去”,发展远洋渔业,支持远洋渔船建造、更新和渔场探捕以及国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以“渔家乐”为重点的涉渔休闲业、观赏鱼养殖业等新兴渔业。
(十四)扶持发展水产品流通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各类水产食品和海洋药物,开展对低值鱼类和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引导渔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建设辐射面广、服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五、加强海洋与渔业保障体系建设
(十五)加快海洋与渔业信息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实施国家908专项等项目的有利条件,统一信息标准,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数字海洋”基本信息系统,为海洋经济、海防建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
(十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提高海洋赤潮、海上重大污染事件监控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将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灾害预警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七)加快渔业原良种体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续建一批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提高水产种苗的良种覆盖率和产业化程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水产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快渔业疾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疫病测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十八)按期完成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上捕捞渔船、水产品运销船等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明显提升渔船海上应急救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