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渔业行业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双控”(控制马力、控制船只)制度,加强渔船建造和买卖管理,坚决堵住渔船违规建造和非法买卖行为。规范渔具渔法,坚决取缔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实行严格的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推行全员持证上岗。探索建立海洋捕捞功率指标有偿转让制度。按照国家渔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征收标准,限制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作业方式,努力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扶持力度,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在有效减少捕捞渔船的同时,让传统的专业捕捞渔民真正得到实惠。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加快水产养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水产养殖区域范围,合理利用海域滩涂资源,推进海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
(五)切实保护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赤潮、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海域、港湾纳污容量研究,探索入海排污总量控制的途径和办法。实施“31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继续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做好放流种苗的跟踪调查和效益评估。加快建设一批省级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
(六)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平安渔场”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每艘渔船。全面落实渔船船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渔船、渔民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从2006年起,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加强对渔船的安全动态监控;在主要渔港和渔业港区要建立健全渔船签证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对进出港渔船的现场监督管理,抓好渔船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安全设施配备。在沿海渔区全面开展机关干部“定人联船”安全生产督导服务活动,切实做到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出海,不合格的渔业船员不上船,保障渔船生产安全。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整治“三无”渔船。加强对重要渔场的巡航管理,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及时调处渔事纠纷,努力创建“平安渔场”。“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
(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通过开展以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深入推进水产品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广高效、生态、清洁、安全的渔业生产模式,强化生产者质量自控、投入品监管、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能力。制订水产品市场准入标准,逐步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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