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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局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①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②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或不作为,被有效投诉达2次的;
  ③对本职位有关政策、业务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难以较好地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或者在个别问题的处理上出现偏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消极影响的;
  ④年度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数之和超过有效票数的20%的;
  ⑤违反公务员纪律,但违纪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真及时改正的;
  ⑥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5)不称职:政治素质较差,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工作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基本要求,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并有较严重的失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①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②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的;
  ③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难以挽回重大损失的;
  ④年度民主测评中,仅不称职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20%的;
  ⑤违反公务员纪律,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本年度无明显改进的;
  ⑦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定期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⑧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评优评先、参加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2、确定为优秀且实绩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的条件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等。
  4、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5、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使用;降职后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仍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六、几点要求
  1、建立工作责任制。以处室为单位建立管理和考核主体,各处室根据局总体要求,提出本处室公务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及措施,并组织落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坚持原则。要防止和纠正考核评比中的好人主义,严肃考核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坚决克服考核搞形式、走过场和优秀等次平衡照顾等现象。
  3、加强管理。组织人事处应加强对各处室公务员管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对各处室平时考核记实情况将每半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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