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局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沪容环〔2006〕63号)
为贯彻落实《
公务员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局公务员队伍建设,现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1、按照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履行岗位职能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
2、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层考核。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处室内副处长和调研员以下公务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二、组织领导
1、局组织人事处为考核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2、成立机关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审核分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优秀、表扬等次比例,受理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局党委副书记陶渊同志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和推选出的公务员代表组成,各处室公务员代表名额为1人。组织人事处和办公室不再推选公务员代表。
3、行政常务会议负责审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意见,最后经局党委会议确定。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1、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一是把各处室制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作为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办公室要对各处室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汇总,每半年向机关考核工作小组汇报。二是召开机关处室目标考核会议。在日常管理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底,召开机关处室目标考核会议,处室主要负责人对照年初制定的处室重点目标,进行述职。机关正、副处长和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结合民主测评情况,由局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先由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考核结果,经行政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局党委会议确定。
2、副处长和调研员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